【解读】《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案例篇
今天我们“以案说法”,把《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以下简称“170号公告”)里的两大关键词“非主观故意”“非报关企业”以案例的形式解读,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和把握。
问:适用170号公告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一定是非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吗?
答:对。只有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才适用170号公告,而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则不能适用该公告。
举几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一下。
案例1:某公司申报进口电子元器件被海关发现申报不实。该企业向海关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申报不实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而是其境外供应商工作疏忽,造成装运货物时出现差错,导致该企业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依据170号公告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案例2:A公司为进出口外贸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钢材,需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A公司在明知进口货物需证的情况下,为贪图方便节省进口时间,向海关实施伪报,从而逃避向海关提交证件,当事企业虽未构成走私行为,但被海关以影响许可证件管理为由行政处罚。因具有明显主观故意,A公司不能适用170号公告,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问:170号公告的行为主体是非报关企业,那么在海关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是否会进行区分。
答: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属于非报关企业,海关会按照企业具体实施违规行为时的身份进行区分并进行认定。
咱们继续“以案说法”。
案例: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海关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因公司制单员不小心打错币制,该企业由于出口液晶显示器申报不实,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海关对该企业行为进行失信认定过程中,鉴于该违规行为是当事企业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身份实施,根据“170号公告”,若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则该违规行为不予计算。
问:那要是这家企业代理其他企业报关的出口液晶显示器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报错了币值,可以适用170号公告吗?
答:不适用。
问:那犯同一个错,还有不同结果啊?
答:对啊,要看你以什么身份犯错。代理其他企业报关时,该企业的身份为报关企业,因此不适用170号公告。
供稿单位:稽查司、黄埔海关、拱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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