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制定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划定经营红线,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转让方承担回购义务、帮助金融机构等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经营行为。二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规范外部融资,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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