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用短视频记录生活成为许多人的日常,然而一些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也影响到了他人。别人拍视频时,自己“被入镜”,能维权吗?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该如何规范?
就餐遇探店拍摄
明确拒绝仍“被入镜”构成侵权吗?
日前,湖北武汉的小丽在一家餐厅就餐时,遇到一位博主拍视频。据了解,这家餐厅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
小丽回忆,视频博主曾问她是否愿意入镜并接受采访,小丽拒绝了。“我当时就说不愿意,并且拿手挡住了脸。”
事情过去近一年后,突然有一天朋友告诉小丽,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她。小丽发现这段画面就是在那家餐厅拍摄的,当时视频已经有100多万的播放量。
小丽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诉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两万元。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王文兵法官介绍,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被播放的意思,但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带有其画面的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方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主播离职
公司能继续使用其出镜视频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3月,原告李某入职北京一家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当年11月离职。
李某离职后,发现教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为公司进行宣传的一条短视频,并且当年12月13日发布的一条短视频还使用了她的声音作为配音。
李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两万元。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并且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法院最后认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教育公司继续在短视频平台维持案涉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同样受法律保护,李某离职后,教育公司继续使用其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考虑到李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已主动删除原告出镜视频,这两条确属遗漏,且传播时间不长等,最终判决教育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00元。
个人肖像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生活中,有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没有。法官介绍,实际上,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介绍,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有例外情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公共场合拍摄短视频
如何保护肖像权?
遇到“随手拍”,公众应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建议,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要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比如用马赛克遮挡面部或对声音进行特殊处理等。另外,监管部门可以增加普法宣传,并颁布肖像权保护的倡议,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
总台央视记者/冀成海冯成
本文链接:http://knowith.com/news-23-82576.html吃个饭被人拍进“探店视频”,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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