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跟老板产生矛盾,老板一气之下让员工“滚”,员工因此不去上班。老板:我这是气话,只是让他滚出办公室……等我指令……结果大半个月过去,员工等来的是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事情回顾
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其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彭某送达了落款处未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函告》,载明:“我司已经收到您的告知函,您在函中提出的老板使用侮辱性语言赶人走,和您在2020年5月15日被赶走后多次要求上班被拒,这两件事情并非为事实,本公司不予认可。
事情情况为:您于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工作安排会,与会期间您对直属上级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工作感到不满并在会上直接顶撞上司,拒绝配合公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会后您与老板汇报会议情况,老板表示支持您上司的工作安排,您再次拒绝配合工作,顶撞老板,与老板发生语言冲突,期间老板并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赶您走,反而是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直至2020年5月29日返回公司。期间我司多次主动电话联系您,希望您回来继续工作,您都拒接电话,并非您所说的您要求上班被拒。故此公司经商议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决定对您因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员工自动离职决定。”
彭某不服,他表示,5月15日与老板产生争执时,老板让他“滚”,也就是让自己滚出公司,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月29日,他与妻子李某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彭某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老板让其回家等。于是他从该日起未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
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
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的款项。但彭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员工证据不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老板当时口头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结合双方2020年5月29日的面谈内容,说明当时老板所说“滚”确实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彭某亦向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他回去等”,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彭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滚”系让其滚出公司。
因此,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彭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第10条的规定,认定彭某上述期间已达3天以上旷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彭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老板及公司指令不明
不能单纯认为员工旷工,公司系违法解除
经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彭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老板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这种情形下,彭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其旷工。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因此,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最终判决如下,一审法院撤销民事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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