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章颖
实习生 王亚妮 王子彦
李先生(化姓)在某公司从事卡牌工作,他离职后,该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协议,并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然而,该公司发现,李先生离职后仍然从事同类业务,遂以其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调解协议,李先生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一次性支付公司违约金2万元。
2022年5月,李先生入职某卡牌商贸公司,从事卡牌销售工作。在职期间,双方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双方还对竞业限制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半年后,李先生通过发送微信消息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之后公司向李先生邮寄《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告知李先生竞业限制义务期限、补偿金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等事项。李先生离职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先生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810元。
不久,公司发现李先生从2022年10月在职期间便开始自行经营卡牌销售业务,离职后仍在微信群进行卡牌销售,继续经营同类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该公司向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8.6万多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为节约解纷成本,启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模式。由工作室的法官和工会特邀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
经了解,李先生在职期间并非管理、技术人员,其主要担任销售岗位,又因李先生一定程度上掌握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价格优惠等,其离职后通过与老客户建立新的微信群销售卡牌并获得生活来源。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针对李先生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主体产生较大争议,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计算标准和李先生离职前后的表现行为的基础上,从权益实现路径、诉讼收益与风险等角度深入剖析,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积极释法明理。工会特邀调解员也充分发挥总工会职工娘家人优势,与卡牌商贸公司做好释法答疑工作,让处于态度强硬地位的企业同意以调解结案。
经过充分协商,李先生与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一次性支付公司违约金2万元。收到协议后,承办法官立即在调解室开展现场审核,并在当天送达调解书,实现了竞业限制纠纷一次性调解,让案件在诉前画上圆满句号。
承办法官解释道,李先生是公司卡牌销售经理,从其专业和职位来看,并非技术含量不高、可替代性强的普通劳动者,也不是用人单位主要业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但在界定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时不应仅将其是否具有管理层身份、是否具有公司核心技术作为考量因素,李先生基于工作而与用人单位的客户建立联系,并拥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属于优势劳动者,理应履行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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