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校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将如何认定?不久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车酿成车祸惨剧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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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初,刘某的父亲在桂林市一家驾校咨询相关事宜后,向该驾校支付2300元学费,为刘某报名学车。
同年8月17日18时许,驾校教练王某带着刘某和其他3名学员一起在科目三正式路考路段练车。当时一名学员坐在驾驶位练车,教练坐在副驾驶位,刘某和其他两名学员坐在后排,且未系安全带,遭遇吴某超速驾驶车辆撞向驾校练习车右侧后部,后座3名学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校教练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4名学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3年11月,刘某的父母以合同违约为由,将驾校清算义务人吴某(此时驾校已注销)及教练王某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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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某父亲代刘某向驾校支付学车费用,驾校为刘某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驾校对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驾校在进行教学时,未能确保学员在安全路段学习驾驶,亦未提醒和督促学员系好安全带,应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尽管驾校已于2023年9月12日注销,但吴某作为驾校的举办者、出资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驾校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已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此作为清算义务人,应承担驾校的违约责任。
经七星区法院核查,刘某因交通事故身亡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88.9万余元。此前,刘某父母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肇事人吴某、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以及保险公司。雁山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肇事人吴某和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就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超出部分承担70%的责任。
七星区法院根据刘某父母遭受的损失、刘某自身存在未系安全带的过错及驾校的违约程度,酌定驾校清算义务人吴某赔偿刘某父母损失的20%,即17.79万余元,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此外,因刘某父母选择合同之诉,教练王某并非上述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父母要求教练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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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赔偿刘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7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驳回刘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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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这起悲剧让人唏嘘的同时,也希望能给广大驾校教练员和学员敲响警钟。驾校教练员和学员都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校教练员不仅要培训学员机动车驾驶技术,更要尽到注意行车安全义务,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学员在选择驾校时,要选正规、有资质的驾校,签订和保存好书面的培训服务合同,注意驾校和学员在培训、收费等各环节的义务和责任,以防出现纠纷。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听从教练员指导,保持全神贯注,避免交通事故和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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