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发改〔2026〕12号)
通发改〔2026〕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1日
(联系人:郑皖琦;联系电话:80836265)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加快落实《关于统筹做好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工作方案》(银京发〔2025〕36号),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投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共生,为副中心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科技金融服务。面向科创企业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强化普惠金融服务。面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三条 加大小微、绿色等重点领域贷款支持力度。企业首笔贷款、绿色贷款、科技贷款、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最高按照贷款金额1.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第四条 加大科技领域承保支持力度。面向科创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保险及商业共保体项目开展投保主体保费补贴,按照实际保费支出的50%,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使用。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结算业务的企业,按照首办当年结算金额的3‰或年度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增量的1‰,最高支持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壮大耐心资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创新业务,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加速企业股权融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其在管基金规模(除去市区财政出资部分),最高支持20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本措施由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细则》(通发改〔2024〕18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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